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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289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性。预拌混凝土关系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省预拌混凝土年度整治工作要求,做好各阶段整治任务,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二、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材〔2013〕4号)要求,原材料使用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原材料拌制混凝土。工程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试块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详见建设部网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1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7/t20130712_1496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