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296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我厅衔接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1项,衔接取消评比、达标、表彰1项,衔接取消行政许可1项,衔接取消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上述衔接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省厅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颁发”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且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继续实施,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实施。
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厅经研究确定了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数量、审批时限等事项,审批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指南。
省厅将对衔接项目在河北建设网、审批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将相关衔接事项在本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事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三、认真清理法规、规章及文件。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涉及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使部门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要提出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厅将适时对衔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取消项目、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目录
2.“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7/t20130712_149698.htm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我厅衔接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1项,衔接取消评比、达标、表彰1项,衔接取消行政许可1项,衔接取消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上述衔接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省厅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颁发”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且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继续实施,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实施。
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厅经研究确定了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数量、审批时限等事项,审批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指南。
省厅将对衔接项目在河北建设网、审批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将相关衔接事项在本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事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三、认真清理法规、规章及文件。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涉及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使部门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要提出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厅将适时对衔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取消项目、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目录
2.“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办理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2日
2013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7/t20130712_1496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