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542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7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安排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整顿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精神,重点核查企业注册资金、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及注册人员数量、注册造价师数量、检测设备配备、办公场地、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监理项目工作质量。市场行为重点核查项目招投标情况;现场重点核查人员资格条件及到位履职履责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情况;设备重点核查必要检测设备配备;监理资料重点核查例会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规划、细则等资料整理及时存档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第一批(11月7日-11月9日):石家庄市12家企业;
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组逐一进行核查;
第二批(11月20日-11月28日):石家庄市54家企业;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厅组织的5个专家组同时进行核查;
第三批(11月28日-12月10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5个专家组同时进行核查,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唐山市59家企业;
第二组 秦皇岛市25家企业、承德市19家企业;
第三组 保定市27家企业、张家口市20家企业;
第四组 沧州市25家企业、衡水市9家企业、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属1家企业;
第五组 邢台市15家企业、邯郸市31家企业。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一是检查组到企业办公地核查企业资质相关情况;二是检查组抽查企业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现场1个(由监理企业提供所有在监项目情况统计表)。
1、企业资质核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4)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本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原件及执业印章;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所有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的原件及执业印章;
(8)公司所有人员,特别是注册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对账单或缴费凭证及考勤表、工资表的原件;
(9)企业必要的工程实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原件。
(10)企业章程原件。
(1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资料等。
2、监理项目现场检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
(2)工程监理合同及中标备案表原件;
(3)项目工程试验检测设备配备表清单;
(4)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等档案资料;
以上无论是企业资质核查还是监理项目现场检查,均要相关人员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原件;对项目现场的检测设备要依据工程情况及设备清单进行检查。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此次资质核查和项目抽查是监理专项整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每个监理企业的每一项资质条件、每一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关于资质条件核查。
(1)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要求,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的注册资格计入企业注册人员总数的人次按照不超过2个计算。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甲级监理企业每增加1项甲级专业资质,注册造价师增加1人,累计4人以上(含4人),可不再累计计算;乙级监理企业累计2人以上(含2人),可不再累计计算。
(2)资质条件核查时,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存档资料。
2、关于项目核查。
(1)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要求,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所有现场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注册执业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2)监理工作质量要求和安全责任要达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
3、关于监督检查。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专项领导小组组织5个专家检查组同时进行。每个专家检查组由厅质安处、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省建设监察办各1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观察员1名,专家4人(2个负责现场核查,2个负责资质条件核查)组成。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每天检查4个企业的计划提前安排(企业已申请注销或同意停业(歇业)的企业不再纳入核查范围之内),并将计划安排表在11月20日前报住建厅质安处,在检查组到达15天前通知受检企业。在赴各地检查时,检查组每到一地,提前一天抽取确定第二天检查企业的被查项目。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各检查组要及时反馈、反映,以便解决,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4、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各监理企业在检查组到达前,及时填写“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类执业人员一览表”(附表3)和“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附表4),由各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电子文档由检查组带回。
(2)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填写检查表单,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专项领导小组,省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维持原资质、停业整顿和撤销资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按照省委两个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自律,不接受受检企业的宴请,更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为监理整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表:1、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复查表
2、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检查情况表
3、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类执业人员一览表
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文章来源:河北建设网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210/t20121031_1430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