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69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驻石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2)797号文]要求,为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现将此文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范围
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属我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均须在审批前,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以企业资质审报材料内容为主,重点核查资质标准要求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企业办公场所:企业办公场所注册地应与企业实际注册地一致,办公场所内质量、安全、财务、造价等机构设置齐全;办公面积应满足人员办公要求,并具备固定电话通讯、电脑上网查询、打字复印等基本办公条件。
对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金属门窗、钢结构、地基与基础、预应力等对设备、厂房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资质申请,应按照标准对生产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核查。
(二)人员情况:应提供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养老保险清单和缴纳证明、工程技术人员与人才市场托管协议、职改办批文和职称评审表等原件,与申报材料必须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到场,技术负责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企业主要人员到岗情况、办公场所设和设施情况,以及查阅相关证件和资料原件进行。
四、核查要求
(一)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相应反应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二)核查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报,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全市通报。
(三)核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石家庄建设信息网
http://www.sjze.com/GovernmentAffairShow_Content.aspx?NoId=3730
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2)797号文]要求,为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现将此文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范围
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属我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均须在审批前,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以企业资质审报材料内容为主,重点核查资质标准要求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企业办公场所:企业办公场所注册地应与企业实际注册地一致,办公场所内质量、安全、财务、造价等机构设置齐全;办公面积应满足人员办公要求,并具备固定电话通讯、电脑上网查询、打字复印等基本办公条件。
对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金属门窗、钢结构、地基与基础、预应力等对设备、厂房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资质申请,应按照标准对生产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核查。
(二)人员情况:应提供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养老保险清单和缴纳证明、工程技术人员与人才市场托管协议、职改办批文和职称评审表等原件,与申报材料必须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到场,技术负责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企业主要人员到岗情况、办公场所设和设施情况,以及查阅相关证件和资料原件进行。
四、核查要求
(一)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相应反应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二)核查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报,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全市通报。
(三)核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石家庄建设信息网
http://www.sjze.com/GovernmentAffairShow_Content.aspx?NoId=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