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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52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严格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准入清出制度,加强资质日常动态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关于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2〕797号)要求,现将工程监理资质初审、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申报的核查

    (一)核查范围。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由我厅初审但需报住建部审批的综合资质、各专业甲级资质和我厅直接审批的各专业乙级资质、丙级资质,均须在资质初审或审批前,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为主,按照资质标准核查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1、企业代表业绩:企业近两年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及现场监理工作质量;

    2、组成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或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人员情况:各类注册人员的数量、专业、注册证书以及人员到位及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以及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工程类职称情况等;

    4、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必要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等实际情况;

    5、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期限内企业和个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情况;

    6、企业监理的项目是否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等。

   (三)核查组织。由我厅初审但需报住建部审批的综合资质、各专业甲级资质,由我厅直接组织实施,我厅直接审批的各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核查结果报省住建厅。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业绩、人员、社保、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以及查阅相关证件和资料原件的方式进行。

    (四)核查要求。

    1、核查单位或者部门要在核查前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核查企业,告知其应当准备的证件、资料等事项;

    2、核查工作必须由核查单位或者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核查结论应当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情况表》(见附件1),经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核查人员签字。委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还应加盖其公章;

    4、实施核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5、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6、核查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报,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全省通报;

    7、被委托的核查单位和部门不认真核查或者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关于资质证书的变更、增补

    按照住建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要求,就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增补详细要求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发生以下变化,必须申请资质变更或补办。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3、企业改制或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4、工商注册地跨区域(包括跨省、省内跨设区市和市县)变更的;

    5、资质证书更换或遗失的。

    企业分立或者改制、合并后涉及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属于资质变更受理范围。企业应当依照资质审批程序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办理权限

    1、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变更、资质证书的增补、换证,企业需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3-1)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5-1),由我厅初审报住建部办理。

    2、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外的资质证书变更,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由企业提出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后,报省住建厅核准办理报住建部备案。

    3、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跨区域变更的,分别由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和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由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报时限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2、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3、资质证书遗失的,需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变更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两类。通用材料是指变更所有事项时均须提交的材料;专用材料是指办理该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专门材料。

    1、通用材料。

    (1)《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附件2);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3);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专用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①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亚新注册)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④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⑤新名称企业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⑥新名称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或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④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变更

    ①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负责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③企业负责人身份证、聘用(任)合同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变更

    ①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或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程建设的工作简历;

    ③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5)详细地址变更

    ①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注册资本金变更

    ①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③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中企业减资的,还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8)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

    ①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②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③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⑥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⑦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负责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⑨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⑩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9)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①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等分割情况);

    ②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③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⑥—⑩。

    (10)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①企业合并方案复印件;

    ②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③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企业合并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⑦—⑩。

    (11)增补证书(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5-2)

    ②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刊(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上填写。

    (二)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三)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四)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五)所有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时,均需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详见《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文章来源:河北建设网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2/t20130220_1457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