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599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办各科、各县(市)区招标办、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环境,简化招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通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按照省住建厅规定执行;取消招标代理机构抽签制度。
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的,具备发改委(局)立项或县(市)区政府文件即可进行比选。比选条件要合理,保证公平、公正,无违法违规。监督人员不得要求招标人修改有关条款。
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评审方式,可采用费率评审或其他方式评审。
三、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局)进行核准的,未核准发包方式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局)未核准发包方式,具有备案证的,可以采取直接发包并按照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办理合同备案事宜。
四、按照市政府要求,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
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要求,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六、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2014年以来拖欠行为情节严重的85家建筑企业和8家建设单位处理意见的通报》冀建市[2015]8号文件要求,所列企业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已经报名相关项目投标的,其投标资格无效;企业恢复投标资格,必须出具住建厅相关证明。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