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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37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请问此处的“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个审批文件的项目,还是指单一的一个标段?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投一标段,请问A公司的投标有效吗?

答: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作了上述提到的规定。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防止同一个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多个标,以增加其中标几率。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要作无效标处理的。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1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