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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形式中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问:
    某施工招标项目采取资格预审形式,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应和评标委员会相同?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
    唐广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对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未作任何规定,言外之意就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在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第5.1款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在最近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从以上文件规定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及其成员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