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42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摆上重要位置,强力组织推进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工作举措,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绿色建筑向普及化、区域化、规模化发展。在国家对取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省也将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各市要抓住机遇,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将工作重点从发展单一绿色建筑向规模化、区域化转变,从普及一星级向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转变,从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向运行标识转变。特别是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数量较少的设区市,更要认清形势,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本地区绿色建筑的规模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科学组织申报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评价技术细则等的规定,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严格执行标准。
(二)混合功能类型(即在同一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商用和居住等)的建筑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不同功能区分别评价,整栋建筑星级评定就低不就高。一个完整区域中的部分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单独申报评价标识时,涉及到人均用地、绿地率等该小区整体性指标,应按规划确定的整个区域的指标计算,各指标计算的相关统计口径必须一致。
(三)鼓励业主、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开发绿色建筑。在申报设计标识时,设计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申报运行标识时,物业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鼓励设计单位将项目设计与绿色建筑咨询紧密结合。专业咨询单位应在项目设计过程中积极介入开展绿色建筑咨询工作,并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主要申报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出席评审答辩,专业咨询单位不应作为申报的牵头单位。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要采取逐级审查上报制度。各市要切实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工作,申请省组织评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时,应经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推荐上报;申请国家相关机构组织评审的项目,应及时到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基本情况登记。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一)各市要加强绿色建筑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充实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建立入库专家考核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个别未成立专家委员会的市要在年内尽快成立,加快推动当地绿色建筑发展。
(二)各市在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初审中,应严格材料审查,提高审查质量。评价标识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完整有效,并按组卷要求规范上报。项目名称必须与立项批复的名称一致,项目图纸必须是按规定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图等。补充提供的说明、设计变更等材料需提供重新审查证明。需检测的,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建筑能耗及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应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测评证明。
(三)要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活动。各市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规划、设计、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绿色建筑相关培训,不断提升开展工作的能力。
各市在项目初审过程中,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积极推进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3/t20130329_146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