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298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4.中博会补助项目。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3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
5.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支持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设、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此外,申报“支持重点”为“(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其他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
(7)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8)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个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2.其他条件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2)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中西部地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提出申请,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工作安排
(一)提出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2013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等(详见附件3),于2013年5月3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中小企业纳入黑龙江省实施方案一并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2013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工作计划、资金需求等,于2013年4月26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下达预算指标。
(二)项目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30个(不包含中博会补助项目),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少于15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六、其他
(一)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等,于2014年1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4 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1954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2.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要求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报提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9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5351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