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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13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冀工信消费[2013]178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加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河北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公告的申报、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谢雨晨

   地  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西楼413

   邮  编:050071    电话(传真):0311-87908717

   邮  箱:xyc@ii.gov.cn
                       
    
         

              2013年5月10日

 

河北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为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工信部、环保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准入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企业提出公告申请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公告。

   公告的申请、受理和推荐工作自2013年开始,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各开展1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开展准入公告的当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第四条  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亚新注册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在申请准入公告时一起提交。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项目、工艺装备、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说明。

   (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劳动合同书样本;

   3、生产许可证(含产品明细);

   4、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卫生部门测定生产时车间铅含量的报告;

   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7、《准入条件》第五部分“环境保护”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证明材料;

   8、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六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公告企业相关情况的现场核查,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通过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以联合公告形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企业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九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上季度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上季度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应进口证明)。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上述资料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已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2.填报《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3.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

   4.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5.被环境保护部从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中除名。

   第十四条  拟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准入公告资格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
         2、商品极板销售记录报表
         3、商品极板采购记录报表 

文章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www.ii.gov.cn/news/tzgg/2013/5/13515154191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