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投标价绝对不能中标吗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34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一直十分敏感,各界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项目高价中标,如果高价中标,容易引发外界怀疑,甚至质疑投诉。因此,有学者提出必须彻底杜绝最高价中标现象,最高投标价绝对不能中标。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尽科学,最高投标价也并非绝对不能中标。
最高投标价也可能中标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是将采购资金的使用商业化,即通过规模效应、集中批量采购和公开竞争,降低采购成本,获得物有所值的产品。政府采购一般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和批量采购等措施择优选择供应商,大都能起到保证质量、降低价格的良好效果。
粗略统计,2013年经笔者组织实施的空调、锅炉、物业管理、印刷、图书等项目,一般采用网上公开招标、网上询价等采购方式,近65%的项目都是最低价中标,近27%的项目是次低价中标,只有近8%的项目是次高价或最高价中标。而这8%的项目主要是比较冷门的项目、政策支持的项目(中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享受价格折扣等政策优惠)、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最高价和最低价差距不大的项目等。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最高价的供应商是否能中标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一,投标价格高是绝对的,但同时也是相对的,这跟标的和预算大小有关系。例如:预算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价高100万元是高,高10万元也是高,高1万元也是高,但这3种高显然是不一样的,要看高出的比例。有些项目的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很接近,可能只差几百元,价格分基本接近,这种情况采用综合打分法后,即使最高投标价中标也无可厚非。还有,投标价高低的比较要有一个基准,货物的品牌、质量以及性能不同,价格肯定会有差异,而且差异很大。所以,投标价格的比较应当是在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进行才科学,否则轻易得出最高投标价绝对不能中标的结论有些牵强。
其二,有些服务类项目,如监理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标的是服务,其与一般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等招标的最大区别表现在: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不直接产出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主要的工作是智力服务,如过多考虑报价因素将得不偿失。选择服务单位时,鼓励的主要是能力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并不鼓励最低价中标。
其三,有些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中不中标不仅仅取决于投标价,还与一些技术部分相关。总分包括价格分和技术分。价格分是客观的,报价越低,得分越高。但技术分一般取决于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设备配置(响应与偏差)、政策功能、业绩、信誉、交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等,报价低的单位技术分不一定高。还有些项目为政策性项目,安全性、稳定性、质量要求特别高,通常价格分会低些,技术分涵盖的内容要求高,也有可能是报价相对高但实力最强的单位中标。
因此,最高投标价并非绝对不能中标,如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是最高投标价单位中标,为谨慎起见,建议集采机构要求评审委员会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并形成书面意见,让评审专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尽量避免最高价中标
评标办法和评审因子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何合理地设置各评审因子在综合评分中所占的权值,是决定采购价值取向的关键。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能过于突出技术指标,淡化价格因素,否则很容易造成高价中标。因此,在制定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时,不能削弱价格指标的地位和竞争力,尽量避免最高价中标的现象。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指标分值权重为30%至60%,而服务项目的价格指标分值权重为10%至30%。但在实际项目招标中,价格分设定多少更为科学合理,值得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项目,价格权重分取中间值比较合理,货物类价格权重分取40%,服务类价格权重分取20%。当然,在具体设置评分权重时,应做到技术和价格兼顾。具体价格分和技术分占多少,要根据项目情况和采购类型来定。
不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所占权值可以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价格分权值也会存在差异。以分体空调采购为例,分体空调的品牌和配置不同,价格差距较大,如采购人的预算有限,价值取向是想购买低价便宜的空调,那么,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权值可以高些,可以设定为上限60%,反之,价格分权重可以低些。
在设置价格权重时,还应考虑采购货物的市场情况,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大或价格波动大的,价格权值可以设得高些,而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小的,价格比较稳定的权值可以设得低些。
对安全性、质量、耐用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价格权值,一些比较成熟的通用产品,价格权重可以高一些。
对于一些特种设备或需要售后服务、维保、安装的大型设备,如电梯、锅炉、大型中央空调等项目,评分设置需要找准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最佳平衡点,价格分的比例不宜过高,否则很容易造成最低价中标,从而导致部分技术实力较强的单位因生产成本较高很难胜出。
不能一味追求低价中标
对于一些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因子不能一味体现和突出价格指标的重要作用和主导地位。最低价购买的产品是不是真的最省钱?事实上,政府采购仅考虑产品的价格是远远不够的,低价购买的产品未必能省钱。比如,低价购买的大型设备,后期运行中也许需要频繁地修理和更换配件;低价购买的复印机,也许硒鼓很昂贵;低价购买的汽车,也许耗油量很高……这些并不能真正称得上划算。目前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办法和细则只注重对投标总价进行分析,价格分权重过高,也没有考虑后续服务以及成本的影响,评标细则存在片面性,应当引入价值工程和全生命周期成本概念,修改评标细则,将设备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和质量成本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最佳结合点。
此外,一些企业为了中标,会不断通过降价达到中标目的。从表面上看,此种方式是给采购人带来了更多的让利。但有些供应商在低价中标后,会抬高服务价格,从长远考虑,低价中标未必就能节省资金。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1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