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 阅读次数:870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若干举措》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以下举措。
一、加快促进消费业态有序恢复
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按照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积极有序推动消费业态恢复正常营业。全面取消企业商户复工营业限制,不得对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程序。根据行业和市场特点,指导企业商户采取健康码扫描、安全距离、预约服务、客流错峰等措施,做好科学防控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安全、放心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推广长三角健康码互认通用机制,按照“有码认码、无码认单”的原则,为企业复工营业提供便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以发放消费券、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促进消费市场恢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振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汽车消费政策举措,引导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降价让利、金融支持、售后服务等购车优惠,支持无车家庭购买首辆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燃油汽车。继续落实好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各地适当提高老旧机动车淘汰奖补标准。疫情期间,对淘汰老旧汽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原有标准的1.5倍且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奖补,省级奖补资金由各市、县财政从省级老旧汽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结余中安排。鼓励发展二手车市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全面落实取消省内二手车限迁政策,地级及以下城市要优化皮卡进城管控措施,除应急响应需要外,严禁出台新的汽车限购限行政策。组织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家电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支持消费者购置节能、智能型家电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家电、手机等给予适当支持。完善家电、消费电子产品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推动相关产品消费加快升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动文旅体育消费重振提质
加快推进全省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场馆有序恢复开放。适时举办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动,创新举办“江苏人游江苏”活动,支持举办“苏韵乡情”休闲旅游农业系列活动,积极筹办第11届江苏省乡村旅游节。搭建省级智慧文旅平台,开设线上“文旅超市”,支持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推出“云观展”“云观演”“云阅读”“云旅游”等项目。加强“水韵江苏”品牌市场推广,征集、发布、推介30条精品旅游线路,推出一批生态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产品,引导居民采取自驾游、家庭游、自助游等方式健康安全出游。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合理控制景区游客规模。鼓励旅游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落实特殊人群门票减免政策。全省国有旅游景区自疫情结束之日起,向医务人员免费开放一年。结合重大文化、文艺活动,增加购买文化惠民演出,通过向城乡群众发放购书券、委托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补贴书店品牌特色活动等方式,促进阅读消费。鼓励发展线上赛事、线上培训等体育消费新业态,打造居家式健身产业。面向全省群众发放5000万元体育消费券,提振体育消费市场。发挥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体育赛事企业、体育健身与培训企业及经认定的体育服务综合体等,给予资金资助、奖励和贷款贴息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扩大家政养老服务消费
引导和支持家政服务业不断融入新业态,鼓励家政企业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发挥家政服务大企业龙头作用,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打造智慧家政服务平台,打通家政与相关产业服务生态,助力提质扩容。鼓励家政企业开展网上招工、网上面试、网上签约。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家政服务人员经出示健康码后开展上门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依托互联网平台,有效整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培育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引导各类养老机构落实疫情期间运营管理规范,稳妥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院返院,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和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暂停运营或入住率偏低的养老机构、组织,各地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
持续推进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支持垂直电商发展和地方特产馆建设,鼓励传统企业电商拓市,开展网上促销活动。加快社区、社群电商发展,促进网络消费下沉社区,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实体店、商务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推广使用“无接触”配送模式和智慧物流终端。培育壮大“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业态,引导和推动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智慧家庭”“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建设,孵化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创意、有潜力、有魅力的新消费体验馆。引导支持商贸、文旅、餐饮等行业跨界融合,延长消费链条,放大消费效能。鼓励商业企业发展首店进驻、首发新品,激发消费热情和市场活力。大力发展“夜经济”新业态,引导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集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夜间演艺精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文旅消费集聚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降低消费业态经营成本
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商户经营负担。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疫情期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符合条件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政策,确保企业商户真正受益。自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减征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地区,仍可实施降费率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餐饮、住宿、商贸、文旅、体育健身、居民服务等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前期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补偿金作用,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型现代服务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鼓励相关机构对信用状况较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通过担保、再贷款等方式,为企业赋能加力,共度疫情难关。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文旅消费、绿色消费、医疗消费、养老消费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强化市场秩序监管,有效净化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建立和完善无理由退货承诺与公示制度,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者维权服务体系。引导住宿、餐饮、商贸、文旅等消费业态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安全生产,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领域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的记录、共享和应用,推动严重失信跨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加强消费领域舆论宣传引导,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信心,引导社会预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