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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中有关工作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阅读次数:641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6〕10号)(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年版)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投标人须知部分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中的税金按照《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计取,并如实填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投标人,有权自行选择计税方法,招标人不得干涉。
     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和投标人自身情况对各投标人所报税金进行评审。未按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相关规定计取税金的投标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我办已安排技术支持单位按照《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对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升级。在完成升级前,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投标人可手工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填写税金数额,并从预算软件中打印相关表格。不得以营改增后系统不完善为由,影响评标和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使用自建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的地区,应按照《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调整,以便与各类预算软件进行对接。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确保营改增后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