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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 阅读次数:935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206

  

各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我省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工作,在支持和促进我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0316

 

 

 

附件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高端外国人才,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分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引智计划”)和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两类组织实施。其中,引智计划项目实施期为1年,百人计划项目实施期按不同类别分别为1年和3年。

 

第四条 凡列入本专项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审核、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和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协调项目资金划拨,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恪守科研诚信,对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严格遵守;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引智计划引进对象为外籍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等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第十条 百人计划引进对象为高层次外籍专家,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项目,人选条件如下:

 

(一)长期项目人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在我省全职工作3年;具有博士学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可放宽学历和职务限制。

 

(二)短期项目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且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专业水平。如属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放宽学历限制。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每年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三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议,由省财政厅会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外国人才未履职或中途因故无法继续履职,以及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外国人才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项目经费决算材料等。逾期或拒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的,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主要参照,通过审阅验收报告、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评价,形成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对外国人才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费使用合规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引进外国人才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外国人才的工薪,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研究人员或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生活费/接待费:指外国人才来华住宿费、翻译费、接待费、专家补贴等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外国人才国际机票费用及在中国境内交通费用,以及用于召开会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外国人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研工作所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购置、租赁、试制或改造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设备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并可自主调整预算科目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引进外国人才活动直接支出。对未通过验收、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收回结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人才引进成效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考核评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4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