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阅读次数:658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包方式的核准: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方式必须获得石家庄市发改委的核准。取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市发改委招标方式核准后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
二、招标公告发布: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应当在河北省招投标综合网、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步发布招标公告。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还应当同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招标公告;
三、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中,凡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情况可以通过扫描证书复印件二维码查询。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的,投标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交证件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投标保证金: 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提交银行保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五、技术标评审: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技术标评审一律采取评标委员会通过式评审;
六、评标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评标办法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评标办法,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子招标系统、投标系统和评标系统停止使用。
七、建筑业营改增计价: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6〕10号)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中的税金按照《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计取,并如实填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和投标人自身情况对各投标人所报税金进行评审。未按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相关规定计取税金的投标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