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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河北省建筑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80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与监理企业质量行为,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以下简称量化考核),细化我厅《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省试行建筑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及不良行为实施动态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推动现场与市场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实守信、积极创建优质工程,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

    二、评价内容

    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内容为我厅《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所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规定的工程质量获奖情况(10分)、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评价(10分)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20分)三项内容,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120分的16.6%。

    三、评价计分方法与分值审核

    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评价计分执行《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相应规定。省内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质监站(含华北石油质监站、定州市质监站、辛集市质监站,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站)负责审核。省外进冀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该省设有我厅驻外建管处的由驻外建管处审核,其他由省质监总站最终复核,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

    企业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执行《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和《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及记分标准》,由省建设监察办公室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企业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评价计分方法见附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时,一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量化考核计分,并录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生效后,系统自动将量化考核计分转化为企业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评价得分,上传至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

    四、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筑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完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组织指导全省施工和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抽查设区市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委托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统一开发量化考核与质量信用评价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汇总全省施工和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评价得分,并上传至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和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宣贯和实施,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审核、汇总企业工程质量获奖情况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质监总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量化考核分值的内部层级审核制度;负责受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申诉;负责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将在监工程全部纳入质量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查中的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量化考核计分录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申诉处理

    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信用评价持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稽查机构或其它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评价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六、责任要求

    (一)建筑施工与监理企业应对工程质量获奖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虚假获奖资料骗取加分的,除该奖项不予加分外,还将从工程质量获奖得分中扣除该奖项应得分值。

    企业应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调查验证工作。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调离信用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歪曲、篡改有关信用评价数据的;

    2、应当实施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但隐瞒不报的;

    3、插手或者干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

    4、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试点先行的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信用评价顺利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好的经验或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质监总站反馈。

    联系人:杜晓凡    电话:0311-87805277

    邮箱hbzjzzlk@163.com

    附件: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评价计分方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8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8/t20130821_1459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