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833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下一步,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开展首批专家入库培训考核,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征集评审工作也将在年内陆续展开,力争年中实现系统竣工验收,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供高质量的专家服务。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zhuanjiaku.ndrc.gov.cn/expert/gzdt/577.htm
附件: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4月9日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提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层气)、气象等领域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国家库将逐步扩大专家抽取领域和专家数量。
第四条 国家库网址为http://zhuanjiaku.ndrc.gov.cn/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国家库:
(一)能够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库专家各专业业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国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报送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者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两年内参加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地方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可不再参加国家库同类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国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按照自愿原则,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库网络终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网络终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单位,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应定期对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国家库抽取专家的,应登录国家库网站,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网络终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还应同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打印专家抽取确认材料,并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完成招标项目登记或未提供前款第(一)项材料的,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终端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经网络终端确认后,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依法从其他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
(一)补抽失败;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中断,无法抽取专家;
网络终端应当在事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库试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库网络终端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上传至国家库系统。履职评议情况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试运行期满,评标专家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国家库的审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信用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暂停或者终止其评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
(五)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七)以国家库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库形象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其评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 对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该抽取终端。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试运行要求;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三)对于符合抽取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规定上报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72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