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报告(摘要)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51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背景介绍: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对招投标领域典型地区、典型问题、典型经验进行研究,从实践到理论,以研究促工作的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招投标课题研究。目前,第一批5个研究课题已经完成,并得到委领导充分肯定。为扩大研究成果运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课题承担单位撰写了课题内容摘要,本刊将从2013年第12期起陆续刊登,供大家学习参考。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信用集中体现的环节,也是征集、整合市场信用信息最有效的切入点。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诸多违法失信现象,反映了社会信用建设以及招标投标市场信用建设的滞后。为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快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激励和约束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守法诚信,需要对我国当前的信用建设概况与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的现状进行系统研究,并借鉴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地方和中央企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现状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不遵守评标结果、随意变更合同、违法分包转包、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在招标、招标代理、投标、评标、行政监管等各个环节呈多发态势,屡禁不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近年来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均出台了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上海、江苏、浙江、宁夏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均开展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工作,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管理措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也开展了诚信自律建设的一系列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受历史和现实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可靠性和共享性不够,主要依赖各市场主体分别自行提供或由政府部门零星收集有关主体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二是信用评价指标和方法不统一,造成信用评价工作的效能降低和企业、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政府部门采用传统企业资质审批的办法组织信用评价,评价结论不能完全客观、科学、准确反映众多投标人能力信用的客观、个性和动态状况,难以满足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评价成果的个性化需求,且易导致腐败寻租。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征集、评价、激励及惩戒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制度设计,也缺乏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行为的有针对性的技术和管理标准。二是企业诚信道德文化建设滞后。一些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没有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核心价值理念,未将企业发展与诚信建设紧密结合,在管理中对各级员工没有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文化教育、考核及晋升制度,导致企业丧失自我约束,抛弃诚信价值。三是职业素质亟待提高。缺乏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导致招标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低、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行业归属感以及诚信自律意识薄弱。四是市场主体自律机制缺失。市场主体治理结构及其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包括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奖惩制度等缺乏科学、有效的内部监控管理体系。五是政府部门公信力下降和社会公众监督缺位。政府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地方和行业部门政出多门、市场准入的刚性审批制度及资质管理制度等导致较大权力寻租空间,增加了投标人充分流动和公平竞争的障碍,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而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引导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需要从制度建设、道德文化建设、自律机制建设、信息体系建设、评价及惩戒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制度体系。首先,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相关主体的权益、义务、职责关系和责任边界;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骤、信用信息记录、征集、整合、使用、信用评价以及激励、奖惩、监管的合法规范性;保证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成果的客观科学,全面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其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对接交互、评价使用、公开共享的一系列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依托的全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市场基本信用信息的对接交互,整合积累和共享分散于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以及各市场主体的能力信用信息。再次,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技术和管理工作标准、招标师职业道德标准等招标投标行业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以调整、规范招标投标主体操作行为和信用行为。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诚信道德文化建设。培育市场主体诚信文化,提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道德水平是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基础。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媒体都应当结合自身的定位、特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道德文化宣传教育和信用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三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自律机制。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培育行业诚信道德自律文化;发挥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诚信的监督作用,建设行业主体和个人诚信记录档案以及信息动态公开平台;依法制定和实施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确立市场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依法诚信自律的资格条件、义务责任、基本规则和行为规范;依法制定实施主体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激励、惩戒和监督等一系列市场诚信体系配套制度;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和注册管理制度,将招标投标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信用、自律责任与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资格、信用和行为自律责任有效结合起来。
四是加快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体系。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体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客观、动态反映和整合共享各行业、各地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特长、业绩经验、交易与履约记录、诉讼与奖惩记录等信用信息的集成平台和相应信息征集、交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可操作性强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依托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对接的交易平台、监督平台,适时记录征集、动态更新、对接交互、整合和共享招标投标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并以此建立全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场主体要求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五是建立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统一制度引导、第三方公正评价、主体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标准因地区和部门而异的传统行政信用评价制度,创新建立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应当按主体所在行业、专业以及评价对象性质、特点区分类别,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减少和取消主观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与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相结合,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相结合;应当以真实、可靠、多维、动态的市场信用信息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全国招标投标市场范围内,针对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有效激励依法守信行为,严格惩罚违法失信行为,借此提高全行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六是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保障机制。在全国交通、建设、水利、机电、工信等诸多行业及其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立法、执法及监管的有效协同机制,对不同系统部门和单位依法征集的招标投标市场基本信用信息和有关信用评价产品,以及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采用的成功方式、方法、措施和取得的经验教训等实现充分共享。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市场主体与行业自律,形成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长效机制。并通过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培养信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信用管理服务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15963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信用集中体现的环节,也是征集、整合市场信用信息最有效的切入点。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诸多违法失信现象,反映了社会信用建设以及招标投标市场信用建设的滞后。为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快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激励和约束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守法诚信,需要对我国当前的信用建设概况与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的现状进行系统研究,并借鉴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地方和中央企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现状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不遵守评标结果、随意变更合同、违法分包转包、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在招标、招标代理、投标、评标、行政监管等各个环节呈多发态势,屡禁不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近年来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均出台了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上海、江苏、浙江、宁夏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均开展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工作,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管理措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也开展了诚信自律建设的一系列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受历史和现实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可靠性和共享性不够,主要依赖各市场主体分别自行提供或由政府部门零星收集有关主体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二是信用评价指标和方法不统一,造成信用评价工作的效能降低和企业、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政府部门采用传统企业资质审批的办法组织信用评价,评价结论不能完全客观、科学、准确反映众多投标人能力信用的客观、个性和动态状况,难以满足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评价成果的个性化需求,且易导致腐败寻租。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征集、评价、激励及惩戒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制度设计,也缺乏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行为的有针对性的技术和管理标准。二是企业诚信道德文化建设滞后。一些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没有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核心价值理念,未将企业发展与诚信建设紧密结合,在管理中对各级员工没有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文化教育、考核及晋升制度,导致企业丧失自我约束,抛弃诚信价值。三是职业素质亟待提高。缺乏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导致招标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低、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行业归属感以及诚信自律意识薄弱。四是市场主体自律机制缺失。市场主体治理结构及其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包括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奖惩制度等缺乏科学、有效的内部监控管理体系。五是政府部门公信力下降和社会公众监督缺位。政府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地方和行业部门政出多门、市场准入的刚性审批制度及资质管理制度等导致较大权力寻租空间,增加了投标人充分流动和公平竞争的障碍,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而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引导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需要从制度建设、道德文化建设、自律机制建设、信息体系建设、评价及惩戒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制度体系。首先,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相关主体的权益、义务、职责关系和责任边界;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骤、信用信息记录、征集、整合、使用、信用评价以及激励、奖惩、监管的合法规范性;保证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成果的客观科学,全面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其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对接交互、评价使用、公开共享的一系列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依托的全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市场基本信用信息的对接交互,整合积累和共享分散于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以及各市场主体的能力信用信息。再次,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技术和管理工作标准、招标师职业道德标准等招标投标行业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以调整、规范招标投标主体操作行为和信用行为。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诚信道德文化建设。培育市场主体诚信文化,提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道德水平是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基础。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媒体都应当结合自身的定位、特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道德文化宣传教育和信用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三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自律机制。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培育行业诚信道德自律文化;发挥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诚信的监督作用,建设行业主体和个人诚信记录档案以及信息动态公开平台;依法制定和实施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确立市场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依法诚信自律的资格条件、义务责任、基本规则和行为规范;依法制定实施主体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激励、惩戒和监督等一系列市场诚信体系配套制度;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和注册管理制度,将招标投标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信用、自律责任与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资格、信用和行为自律责任有效结合起来。
四是加快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体系。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体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客观、动态反映和整合共享各行业、各地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特长、业绩经验、交易与履约记录、诉讼与奖惩记录等信用信息的集成平台和相应信息征集、交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可操作性强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依托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对接的交易平台、监督平台,适时记录征集、动态更新、对接交互、整合和共享招标投标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并以此建立全国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场主体要求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五是建立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统一制度引导、第三方公正评价、主体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标准因地区和部门而异的传统行政信用评价制度,创新建立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应当按主体所在行业、专业以及评价对象性质、特点区分类别,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减少和取消主观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与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相结合,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相结合;应当以真实、可靠、多维、动态的市场信用信息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全国招标投标市场范围内,针对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有效激励依法守信行为,严格惩罚违法失信行为,借此提高全行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六是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保障机制。在全国交通、建设、水利、机电、工信等诸多行业及其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立法、执法及监管的有效协同机制,对不同系统部门和单位依法征集的招标投标市场基本信用信息和有关信用评价产品,以及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采用的成功方式、方法、措施和取得的经验教训等实现充分共享。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市场主体与行业自律,形成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长效机制。并通过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培养信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信用管理服务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1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