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27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403/t20140313_164687.htm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1日
2014年3月11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fwj/201403/t20140313_1646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