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37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和 《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号),持续开展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顿,组织了自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 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2年5月-9月底,在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下,全省各监理企业按照冀建质〔2012〕247号和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要求,认真 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购置设备,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10月份,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 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731号)要求,省住建厅工程监理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厅纪检监察、监察办和相关处室(站办)人 员和监理专家以及各市监督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对11个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的325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284个在监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了监 督检查。
在检查中,各检查组核查了企业资质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检测设备配备、办公场地、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在抽查监 理项目时,重点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包括现场人员资格条件及到位履职履责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测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监理资料整理 及时存档情况等。
从本次监督检查总体情况看,各市积极落实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督导各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大多数监理企业能够满足资质标 准,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场行为比较规范;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位,常用检测设备较为齐全,监理资料较为规范完整,监理 工作质量基本满足要求。但也有20家监理企业被撤回或注销资质(详见附件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整顿和监督检查情况看,目前,一些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条件和项目监理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不能满足其资质标准,有的养老保险不能反映其连续工作经历。
(二)部分企业缺乏专业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平行检验工作需求。房屋建筑专业缺乏金属结构焊缝检测仪、市政专业缺乏电动击实仪现象较为普遍,部分设备无鉴定 证书;施工现场无设备使用记录或有的有使用记录但在监理日志中未能体现;多数监理项目检测设备不能按每个项目一台套配备。
(三)部分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能满足需求,仪器设备、档案资料房屋面积未能达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有的企业房屋虽然有租赁协议但不能体现实际办公面积。
(四)监理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虽能按时编制,但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建筑节能和安全 监理的内容。二是部分项目监理日志多为施工记录,缺少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内容,资料不闭合;旁站记录内容偏少 或不按旁站方案执行;大部分缺少检测设备使用记录。三是个别项目监理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施工缺陷和质量问题,对质量隐患督促排查不足,整改复查不及时 或无复查记录;对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督促落实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现场实际监理人员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员不一致;有的监理人员 甚至不具备监理工作资格。
(五)极个别监理企业常年没有监理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理人员不能到岗、到位,办公环境简陋,检测设备缺乏。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部分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部分企业限期整改。
1、对于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条件、法人和技术负责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较差的51家(石家庄市9家、张家口市4家、承德市2 家、秦皇岛市2家、唐山市13家、廊坊市6家、沧州市4家、保定市3家、邢台市4家、邯郸市4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2),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 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省建设主管部门派专家组核查,逾期或经核查仍不满足要求的,暂停监理招标资 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无法满足现行资质条件的依法撤销、撤回资质证书。
2、对于检测设备不齐完、办公场地未达标、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完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47家(石家庄市17家、张家口市3家、承德市6家、秦皇岛市4 家、唐山市5家、廊坊市1家、保定市4家、邢台市2家、邯郸市5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3),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至 2013年4月20日,整改到位需经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逾期或经检核查仍不满足要求的,暂停监理招标资格,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议省建设主管部 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无法满足现行资质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撤回资质证书。
(二)对部分企业通报批评。对于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不高、工作不规范的18家(石家庄市1家、张家口市4家、承德市1家、秦皇岛市5家、唐山市1家、廊坊市 2家、沧州市2家、邯郸市2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4),予以通报批评,由企业组织为期2个月的内部整顿,整顿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3 年3月20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作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并将整顿 过程、措施和效果形成书面整顿报告,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四、下步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号)精神,深化监理整顿工作成果,精心组织,严格资质管理,严格现场管理,全 面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二)要结合整顿和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区、本企业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对整顿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和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要加强监理现场工作的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各项工作标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好人证分离、人员不履职、不到岗到位,监理规划、日志内容不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监理工作实际,认真谋划好2013年监理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工作环节,确保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撤回撤销企业资质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3、工程监理企业限期整改(市督改)企业名单
4、工程监理企业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河北建设网
http://www.hebjs.gov.cn/zfxx/tzgs/201301/t20130116_145100.htm
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和 《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号),持续开展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顿,组织了自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 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2年5月-9月底,在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下,全省各监理企业按照冀建质〔2012〕247号和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要求,认真 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购置设备,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10月份,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 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731号)要求,省住建厅工程监理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厅纪检监察、监察办和相关处室(站办)人 员和监理专家以及各市监督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对11个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的325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284个在监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了监 督检查。
在检查中,各检查组核查了企业资质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检测设备配备、办公场地、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在抽查监 理项目时,重点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包括现场人员资格条件及到位履职履责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测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监理资料整理 及时存档情况等。
从本次监督检查总体情况看,各市积极落实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督导各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大多数监理企业能够满足资质标 准,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场行为比较规范;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位,常用检测设备较为齐全,监理资料较为规范完整,监理 工作质量基本满足要求。但也有20家监理企业被撤回或注销资质(详见附件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整顿和监督检查情况看,目前,一些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条件和项目监理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不能满足其资质标准,有的养老保险不能反映其连续工作经历。
(二)部分企业缺乏专业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平行检验工作需求。房屋建筑专业缺乏金属结构焊缝检测仪、市政专业缺乏电动击实仪现象较为普遍,部分设备无鉴定 证书;施工现场无设备使用记录或有的有使用记录但在监理日志中未能体现;多数监理项目检测设备不能按每个项目一台套配备。
(三)部分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能满足需求,仪器设备、档案资料房屋面积未能达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有的企业房屋虽然有租赁协议但不能体现实际办公面积。
(四)监理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虽能按时编制,但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建筑节能和安全 监理的内容。二是部分项目监理日志多为施工记录,缺少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内容,资料不闭合;旁站记录内容偏少 或不按旁站方案执行;大部分缺少检测设备使用记录。三是个别项目监理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施工缺陷和质量问题,对质量隐患督促排查不足,整改复查不及时 或无复查记录;对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督促落实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现场实际监理人员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员不一致;有的监理人员 甚至不具备监理工作资格。
(五)极个别监理企业常年没有监理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理人员不能到岗、到位,办公环境简陋,检测设备缺乏。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部分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部分企业限期整改。
1、对于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条件、法人和技术负责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较差的51家(石家庄市9家、张家口市4家、承德市2 家、秦皇岛市2家、唐山市13家、廊坊市6家、沧州市4家、保定市3家、邢台市4家、邯郸市4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2),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 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省建设主管部门派专家组核查,逾期或经核查仍不满足要求的,暂停监理招标资 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无法满足现行资质条件的依法撤销、撤回资质证书。
2、对于检测设备不齐完、办公场地未达标、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完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47家(石家庄市17家、张家口市3家、承德市6家、秦皇岛市4 家、唐山市5家、廊坊市1家、保定市4家、邢台市2家、邯郸市5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3),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至 2013年4月20日,整改到位需经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逾期或经检核查仍不满足要求的,暂停监理招标资格,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议省建设主管部 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无法满足现行资质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撤回资质证书。
(二)对部分企业通报批评。对于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不高、工作不规范的18家(石家庄市1家、张家口市4家、承德市1家、秦皇岛市5家、唐山市1家、廊坊市 2家、沧州市2家、邯郸市2家)工程监理企业(详见附件4),予以通报批评,由企业组织为期2个月的内部整顿,整顿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3 年3月20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作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并将整顿 过程、措施和效果形成书面整顿报告,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四、下步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号)精神,深化监理整顿工作成果,精心组织,严格资质管理,严格现场管理,全 面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二)要结合整顿和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区、本企业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对整顿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和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要加强监理现场工作的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各项工作标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好人证分离、人员不履职、不到岗到位,监理规划、日志内容不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监理工作实际,认真谋划好2013年监理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工作环节,确保监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撤回撤销企业资质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3、工程监理企业限期整改(市督改)企业名单
4、工程监理企业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河北建设网
http://www.hebjs.gov.cn/zfxx/tzgs/201301/t20130116_1451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