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49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问:
有一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核准。两年前部分设备已经完成招标,其中有些未定标,有些已定标,但甲方未签订合同。请问,该项目核准后重新启动,以前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有以下五种情形)应如何处理?
(1)未定标的,如何处理?
(2)已定标,未发中标通知书,如何处理?
(3)已定标,已发中标通知书,如何处理?
(4)已定标,对方已签订合同,但甲方未签订,如何处理?
(5)已定标,双方都已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答:
唐广庆:从招标到现在已经两年未实施该招标项目,现在准备重新启动时,当前所有的招标条件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条件都与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如市场物价、项目的建设条件、制造和安装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条件等都会有很大的变化。所以重新启动时,应要考虑这些变化。依据以上情况,应作如下的处理:
1.投标人已经投标,但是招标人未定标,因此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经期满。意味着招标人已经终止了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外,其他都不是正当理由。项目未核准,就不应进行招标,故这不属于正当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延误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承担的利息损失)。按上述处理完毕,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待核准项目后,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已经公示、或者招标人已经确定中标人,但是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上述情况均属招标人内定中标人阶段,还未公开。只有发出中标通知后才是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因此处理办法与上述办法相同。
3.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已经确定了合同双方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招标活动,按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延误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承担的利息损失)。按上述处理完毕,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待核准项目后,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招标。
4.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但是招标人未签字时,也应按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5.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双方已经正式签订合同时,因未核准招标项目时,即因项目资金未到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由于项目迟迟未获核准,应该及时终止合同。由于是发包人的原因,因此应按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本人不知道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2.2.4款之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终止合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人为项目实施准备发生的费用(开办费、进场动员费、采购材料和施工设备占用费损失),除退还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外并依此发生的贷款利息损失,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利润损失等。上述赔偿处理完毕,并办理好终止合同手续后,重新进行招标。(2)如果不想重新招标,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由于延后实施工期和改变了实施条件,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应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给予承包人补偿即可。这样补偿的费用低于上述终止合同赔偿的费用时,才可以采用本办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网址: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0644
有一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核准。两年前部分设备已经完成招标,其中有些未定标,有些已定标,但甲方未签订合同。请问,该项目核准后重新启动,以前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有以下五种情形)应如何处理?
(1)未定标的,如何处理?
(2)已定标,未发中标通知书,如何处理?
(3)已定标,已发中标通知书,如何处理?
(4)已定标,对方已签订合同,但甲方未签订,如何处理?
(5)已定标,双方都已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答:
唐广庆:从招标到现在已经两年未实施该招标项目,现在准备重新启动时,当前所有的招标条件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条件都与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如市场物价、项目的建设条件、制造和安装条件,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条件等都会有很大的变化。所以重新启动时,应要考虑这些变化。依据以上情况,应作如下的处理:
1.投标人已经投标,但是招标人未定标,因此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经期满。意味着招标人已经终止了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外,其他都不是正当理由。项目未核准,就不应进行招标,故这不属于正当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延误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承担的利息损失)。按上述处理完毕,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待核准项目后,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已经公示、或者招标人已经确定中标人,但是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上述情况均属招标人内定中标人阶段,还未公开。只有发出中标通知后才是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因此处理办法与上述办法相同。
3.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已经确定了合同双方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招标活动,按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员差旅费、延误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承担的利息损失)。按上述处理完毕,并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待核准项目后,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招标。
4.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但是招标人未签字时,也应按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5.招标人最终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双方已经正式签订合同时,因未核准招标项目时,即因项目资金未到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由于项目迟迟未获核准,应该及时终止合同。由于是发包人的原因,因此应按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本人不知道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2.2.4款之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终止合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人为项目实施准备发生的费用(开办费、进场动员费、采购材料和施工设备占用费损失),除退还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外并依此发生的贷款利息损失,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利润损失等。上述赔偿处理完毕,并办理好终止合同手续后,重新进行招标。(2)如果不想重新招标,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由于延后实施工期和改变了实施条件,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应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给予承包人补偿即可。这样补偿的费用低于上述终止合同赔偿的费用时,才可以采用本办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网址: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