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MORE联系我们

电 话:0512-68661808(人力资源) /0512-68662618/68661275(业务咨询)
传 真:0512-68661808
邮 编:215004
邮 箱:szruihepm@163.com
地 址:苏州高新区运河路99号柯利达研发大楼5楼
版 权:瑞和安惠亚新注册苏州分公司所有    苏ICP备19052960号-1

当前位置:首页>亚新(中国)

我省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行为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603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5年06月11日
  • 【字体:   
   (记者张建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清理规范的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审批事项涉及的省政府部门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按照通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此外,通知还明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