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35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问: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履行合同一段时间后停工。停工时间超过项目工期,在此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人和招标人就市场的材料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这样情况应怎样处理?招标人可以对该项目重新招标吗?
答:
唐广庆:
履行合同就意味着招标已经终止。发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当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未规定的问题,也应按《合同法》进行处理。不能说“双方意见不一致”就终止合同,就可重新招标。因不知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本人按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结合你们的问题处理如下:
1.首先应划定产生争议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停工原因和责任是承包人引起的,那么延误至原工期以后的物价调整,就应选择对发包人有利的条件调整。即物价上涨时,按承包人投标时的物价水平结算;如果物价下降时,应按现行物价结算。如果停工原因和责任是发包人引起的,那么延误至原工期以后的物价调整,则应当按现行物价调整。即物价上涨时,应该补物价价差。如果物价下降时,按现行价格价差扣还。
2.如果按上述原则处理,合同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则由监理工程师通过协商进行处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一致意见进行处理;如果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原则确定处理意见。如果合同双方无异议,就按监理工程师意见执行;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就将这个争议提交给“争议评审组”(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的第24款争议的解决)解决。如果合同双方对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无异议时,监理工程师就按评审意见处理;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由反对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法院诉讼裁决。
3.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执意终止合同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的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和第22.2款发包人违约):
如果承包人违约逾期完工,监理工程师要求赶工,但是承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发包人有权决定终止合同。一旦终止合同并发出通知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即通过重新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其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1)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已经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向承包人索赔由于终止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完成剩余工程通过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4)结清合同款项。
如果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工期逾期,那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如果发包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有权按以下原则结算:(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采购并已经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3)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费用;(4)由于终止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包括剩余工程价值的核定利润损失);(5)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金额。
按上述原则处理完毕后,才能重新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继续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所以这不是依靠简单方法就能处理好的问题,建议应慎重处理,尽量不要终止合同。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7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