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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418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通知》【冀安委(2013)4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各类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肃处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对各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加强协作,及时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在核查举报事故时公安、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协调联动。对群众举报的事故要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于核查工作结束后,认定属于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个关规定组成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调查。对于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组成相应级别的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审核: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对于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各类瞒报谎报事故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由市安委会施行挂牌督办。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审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须先报市安委办审核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瞒报谎报情况,以及核查工作情况已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范畴。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5月2日


附件: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石家庄建设信息网
http://sjzecom.hebinhe.net/GovernmentAffairShow_Content.aspx?NoId=3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