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第二季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281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厅重点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2013年第二季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23号)要求,2013年5月7日至17日,我厅组织专家对南片城市(石家庄、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华北油田、辛集市)及所辖部分县区的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公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校安舍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以及部分省直工程开展了质量巡查,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和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质量进行了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方式,重点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见证取样制度落实情况、工程技术资料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每个受检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进行了现场取样抽测。同时,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和阶段性考核。
本次检查共抽查5个设区市、华北石油、辛集市和10个县(市、区)的32项单位工程(含省管工程2项)。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17项(含暗访6项),大型公建工程7项,市政基础设施4项,校安舍工程2项,商品住宅2项。
32项单位工程中共抽查项目2446项,其中符合1917项,基本符合344项,不符合185项,分别占78.4%、14.0%、7.6%,符合与基本符合合计92.4%。不符合项中,工程实体质量占3.6%。
施工现场共抽测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65个,抽取各类建筑材料191组,其中钢筋原材82组,钢筋连接接头9组,商品混凝土试块16组,水泥21组,砂21组,碎石21组,商品混凝土外加剂21组。在抽测的65个混凝土构件中,回弹强度推定值合格的62个,3个推定值略低构件经钻芯取样检测后全部合格。在抽测的191组建筑材料中,1组商品混凝土试块未达到设计要求,5组水泥和5组外加剂尚未出具检测报告,其余180组建筑材料检测结果均合格。
从总体检查情况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重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发挥了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保障作用,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绝大多数项目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工程实体质量整体稳步提升。但个别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差、验收程序执行不到位、模架支撑体系不规范、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等问题。检查过程中,共对13项工程和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整改通知书》,对其中4项工程和3家检测机构下发了《行政处罚建议书》,名单见附件。
二、主要问题
(一)质量行为问题
建设单位:个别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涉及结构的设计变更未履行图审程序,未按规定委托检测或委托检测内容不明确,保障性住房工程“十项制度”中“材料统一招标采购”、“工程开放日”等制度未落实到位;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交底落实不到位,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签字盖章不全;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履职情况较差,个别监理人员无有效证件,下发的监理通知未经复查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有效监管效能依然不足;
施工单位:缺乏对施工项目的自检、控制,对现场施工质量管控力度差;个别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执行不到位,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无处理方案,模架支撑与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不到位,分部分项工程不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等;
检测机构:个别工程存在钢筋未做重量偏差检测和抗震钢筋强屈比、超屈比项目检测,后植拉结筋拉拔试验取样数量未执行新规范,个别检测报告内容不全、依据标准不准确,有的检测机构存在无资质承揽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行为。
(二)工程实体质量。混凝土工程存在胀模、漏浆、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缺陷,极个别工程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接茬处理不规范,存在夹渣、烂根等现象;混凝土养护措施不到位,成品保护意识差;门窗洞口截面尺寸偏差超标等。部分填充物砌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剪力墙、暗柱钢筋位移,箍筋间距不匀,绑扎不规范,个别工程使用已淘汰的HPB235钢筋等。
(三)建筑材料质量。个别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养护不到位,造成表面碳化深度大,强度回弹值偏低;个别商品混凝土厂家标养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值偏低,未达到设计要求。
(四)监管工作质量。个别监督机构未全面执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未按其规定的“三抽查、一到位”要求转变监督方式,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偏弱;个别监督机构未按要求对监督档案实行信息管理和归档管理;有的县区监管工作质量不高,对新规范、新标准和废止规范标准、淘汰使用产品名录等掌握不到位。
三、下步要求
(一)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对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工程和检测机构,要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整改和处罚情况书面按时上报省住建厅。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还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各地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相应措施,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二)扎实开展工程质量巡查。工程质量巡查是新监督模式下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3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扎实开展工程质量巡查和暗访,在本区域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管的高压态势,有效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升。巡查中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项目的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节能设计的落实和节能材料的复检以及建筑能效的测评环节,加大处罚力度。省厅将重点督查各设区市质量巡查、暗访和节能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和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监管质保体系人员质量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主体单位质保体系人员从业资格不符、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加强对质保体系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备案,结合省住建厅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的通知》,加大对质保体系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四)强化业务指导与专业技术培训。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区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通过现场观摩会、督导调研、业务培训等形式,促进县区质量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各级要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和工程技术培训常态化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对新政策、新规范的宣贯,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延用废止规范标准和使用淘汰产品的现象。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整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书》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5日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www.hebjs.gov.cn/zfxx/tzgs/201307/t20130703_149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