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29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部品和部件(以下简称装修主材)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省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是指根据居住建筑室内装修部分材料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市场信誉、产品生产管理体系、出厂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对拟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室内装修有关材料的生产厂家(包括省外厂家),进行规范的综合性评估、审查和比较,在此基础上优选一批社会评价和市场信誉好、产品生产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良的生产厂家,建立采购预选名录。对于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5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规定,已经进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的建材设备,不再实行采购预选名录管理,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采购纳入备案管理的建材设备时,应选择已备案的生产厂家。
本文所称室内装修部分材料是指居住建筑室内装修所使用的地板砖、墙面砖、卫生洁具等主要材料、部品(件)。具体项目详见《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目录》(附件1)。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以下简称预选名录)的审核发布。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省住宅产业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具体负责预选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入选预选名录的生产厂家供货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排斥依法设立的相关生产厂家进入预选名录。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组织采购室内装修有关材料时,凡是预选名录中已经明确相应生产厂家的,应当从预选名录中选择生产厂家采购相应装修材料。严禁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从预选名录以外其他的生产厂家采购相关材料。
四、申请加入预选名录的生产厂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和环保及健康卫生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即质量合格);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具有固定的营销网络、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站点,保障体系完善;
(四)资金实力雄厚,技术装备先进,生产规模、供货能力能够满足大批量采购的需要;
(五)市场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完善到位;
(六)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上其他同类同质产品;
(七)近三年所生产产品在两项以上工程应用过,并经实践检验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
(八)具备产品所涉及行业的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
五、生产厂家在申请进入预选名录前三年内,有下列(一)至(六)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预选名录。已入选预选名录生产厂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预选名录资格:
(一)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售后服务制度不完善、不到位的;
(三)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上同类同质产品的;
(四)在申请进入预选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并延误工程进度的;
(六)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市场行为受到限制的;
(七)在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进行供货备案的;
(八)在工程竣工后评估中综合评定较差,达不到预选名录标准的。
六、申请及审核程序:
任何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生产厂家均可申请进入预选名录。生产厂家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进入预选名录:一是各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技术质量监督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二是与生产厂家合作过的相关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推荐;三是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其中,通过第一、二渠道申请的,应提供推荐单位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单位对所推荐企业的总体评价、产品质量评价、售后服务评价等内容。
具体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生产厂家按要求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代表对相关生产厂家内部管理、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售后服务及工程应用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和评估,形成书面调查与评估报告。
(三)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省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和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申请厂家统一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入选厂家名单。
(四)通过河北建设网等渠道,对通过审核的生产厂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审核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复核、调查,并作出最终结论。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生产厂家,正式确定列入预选名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通过河北建设网等渠道予以公布。
对首次集中受理结束后提出申请的生产厂家,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办理。
七、生产厂家申请进入预选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生产厂家申请表(附件2)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等复印件;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规格等详细信息及产品报价;
(四)近三年内至少两项工程应用证明(销售合同或买方收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用评价意见;
(五)相关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3;没有推荐单位的,可不提供);
(六)申请厂家承诺书;
(七)企业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环保认证证书、有关获奖证书、其他认证证书等)。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验。
八、加入预选名录的生产厂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市场秩序,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和规范;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环保和健康卫生标准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供应的有关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三)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上同类同质产品价格;
(四)完善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产品供后一旦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并予以妥善解决;
(五)恪守承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九、采购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要求选择预选名录中的生产厂家采购相应室内装修材料。如果采用招标形式进行采购,应明确投标人应为入选预选名录的生产厂家,并对照全省预选名录,对拟投标生产厂家进行资格审查,不得允许未进入预选名录的厂家参加投标;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材料款;
(三)发现生产厂家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及时报知名录管理及相关监管部门;
(四)每项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对厂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如实填写《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评价表》(附件4),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选预选名录生产厂家考核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实行跟踪评估和动态监管制度。生产厂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在供货后一个月内,填写《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供货备案表》(附件5),连同销售合同复印件,一并提交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根据生产厂家供货情况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通过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调查、随机走访抽查住户代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厂家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结果统一存档,并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根据预选名录厂家的产品质量、从业行为、综合信誉以及跟踪评估结果等情况,对其进行动态监管,不合格的厂家将被取消预选名录资格。
十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正式受理各生产厂家申请,请各设区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单位积极推荐并及时通知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室内装修材料生产厂家。
联系人:申兆雪 联系电话:0311-87802627
附件:1、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目录
2、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生产厂家申请表
3、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 选名录生产厂家推荐表
4、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工程应用评价表
5、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供货备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1日
文章来源:石家庄建设信息网
http://www.sjze.com/GovernmentAffairShow_Content.aspx?NoId=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