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仍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326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的招标目的,并进一步促进制度透明,使围标、串标失去了意义,体现了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那么,为什么实践中却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又存在什么问题呢?究其深层原因,我认为关键在于:担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即出现低价格低质量问题、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恶意低价竞争中标后做不下来半路撂挑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招标人及监督管理部门所担心的,投鼠忌器,大家便倾向于选择操作简单方便的综合评估法。因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须要配合相关措施,防止以上问题出现。
之所以出现低价格低质量问题,我认为关键是存在不同档次、不同质量水平标的在同一平台竞争问题,而不同档次、不同质量的东西实际上是没有可比性的。如果一项标的采购不能同档次竞争,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肯定是质量好、价格贵的吃亏,按照“劣币驱逐良币”规律,竞争的结果肯定会出现低价格低质量问题。要解决同档次、同质量水平竞争的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对招标采购的标的物分类越科学、越细越好。但现实中却存在如下管理和制度缺陷:
一是存在管理误区。建设主管部门从工程总体质量验收方面考虑,希望由一家单位负责工程全部内容的建设实施。但是,一个公建工程,其材料、设备在总体造价中占到60%以上,这种把价格基本固定的主体结构工程与采用不同档次价格变化很大的装饰装修、电气、给排水以及其材料、设备采购放在一起招标,其实是不科学的,不能说报价低的投标人就一定有优势。也可能是因为他采用了低档次产品,这也是主管部门不敢使用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应该改变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式的招标做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放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而装饰装修、给排水、暖通、电气以及工程上大量材料、货物采购由招标人采取平行发包的方式招标,这样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科学,也是国际上工程发包管理的普遍做法。因为分类招标可以详细比对其中的差异,有利于同档次、同质量竞争,发挥出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势。
二是招标方式本身存在着缺陷。招标方式,本质上是合同一方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另一方的一种方式,是为双方签订合同服务的。我们知道,合同分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货物、材料采购为买卖合同,工程施工为承揽合同,设计为技术合同,监理为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甚至必选方式签订合同。从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合同订立方式的最优选择。设计、监理是不太适合招标方式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设计、监理招标中是完全不合适的。工程和货物,两者最大的区别为工程类项目是没有实物,由承包人按照图纸将蓝图变为实物,而货物类有实物,能够看得见、摸得着。
对货物类采购,中国有句老话“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因此,对看得见、摸得着的货物采购,招标并不是好的方式,科学的方式还是市场调查,货比多家。最适合招标方式的为承揽合同,即工程合同。其实,招标投标法原本就是为了规范施工工程合同而立的法,后来觉得规范的范围太小而扩大为所有服务、工程和货物立法。但所有服务、工程和货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采购是否科学,考虑得并不周全。采购方式应该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适合竞争性谈判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甚至连必选都可以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国家主管部门不再因为招标投标归这个部门管只能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归另一个部门管批另一种方式,而是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采购方式,真正做到科学择选。
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其实是一个技术和管理问题,我国现有的管理制度完全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我国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是“2013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的争议提出了完整的处理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合同价款纠纷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具有重大意义。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单位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重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重视招标文件是为全过程造价服务的事实,留给投标人钻空子的漏洞越来越少。四是招标时采用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深度已经达到了施工要求。五是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对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洽商变更以及价款如何调整,有着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成熟的方案。
而解决恶意低价竞争中标后做不下来半路撂挑子的问题,则可以在评标阶段、合同签署阶段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建设来完成。
总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会遇到制度上的、管理上的、技术上的以及我们习惯做法上的许多问题,但只要我们认真研究、钻研,不断改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会发挥出其他方式难以替代的作用,招投标活动会焕发出新的活力。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