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及时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发布时间:2016-06-15 阅读次数:697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调整了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目前,我省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6〕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开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士的宣贯培训,确保《办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实施。
今后,我们将对调整后的计价依据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调研,并选取典型工程跟踪测算,了解掌握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及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及时完善我省计价依据,确保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